Act Justly and Love Mercy

我們很容易不知不覺中成了身在福中不知福的基督徒,往往期望手上所擁有的東西不斷增值,變得更多、再更多,然後滿足於自己所擁有的,卻忘了要成為施福的器皿,對於別人的需要失去了「感動」,成了屬靈的擁腫而不自知。我們會以為所得到的是基於神的賜福,別人的缺乏是因為犯罪得罪神的結果。

其實神早已指示我們何為善(彌六8)。神期望我們行在公義之中,同時認識他一直是那位行公義的神。故此,他期望我們常常要追想和記念神過去在我們生命中公義的作為(彌六4~5),叫我們也效法他的義行。

神的義在於,神在審判之先總帶著憐憫;其實神本來可以先行審判和刑罰,之後再說出我們的罪狀。然而他總是帶著憐憫、帶著仁慈。因為神的控告並非為了棄絕,乃是為了挽回,叫我們謙卑回轉,承認我們的罪,接受他的管教和赦罪的恩典。

神管教的本質是要使我們能產生與他同心,與他同行的果效。阿摩司書三3也如此說:「二人若不同心、豈能同行呢。」讓我們在追想神在我們生命中的作為,能發現他的公義、他的憐憫,以致叫我們在往後的日子能夠忠心地跟隨神。

我們對神的信靠是要基於對祂的信心和盼望,因神是無可比擬的恩慈信實。衪要我們成為一個內裏誠實、清潔的心、正直的靈的人;不應為著過往的過犯,而離棄祂。

神啊!有何神像你,赦免罪孽,饒恕你產業之餘民的罪過?不永遠懷怒,喜愛施恩。必再憐憫我們,將我們的罪孽踏在腳下,又將我們的一切罪投於深海。( 彌七18~19 )

留言

StephenC寫道…
It is true that we are blessed when we give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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